台州市电梯安装维保行业自律“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7-11-21 14:50:36 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 25

为规范行业从业者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会员单位更好地贯彻行业自律公约,有效发挥行业自律监督执行小组的作用,特制定“保证金”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行业自律约束力。“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一条  保证金的来源

“保证金”来源于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会员,由会员大会通过的《台州市电梯安装维保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中规定:在本市注册的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保证金”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建立专门帐户监管。

第二条          保证金的管理

依据《台州市电梯安装维保行业自律公约》和《台州市电梯安装维保行业自律“保证金”管理办法》为管理原则,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对保证金管理做以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员单位的保证金由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统一管理,正常情况下,为专用资金,任何个人不得使用。

(二)各会员单位在收到台梯协〔2015〕1号《关于缴纳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天内,向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所指定帐户交纳贰万元保证金,协会财务人员出据收据。

(三)在实际运行中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保证金”金额的,由所有交纳“保证金”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保证金不得投资其他经营项目。

(五)行业会员单位如有退出本市电梯维保市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的余额本金由协会予以返还。

(六)行业自律监督执行小组每年公布一次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保证金的使用和处罚

对违反《台州市电梯安装维保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行为,经行业自律监督执行小组调查核实后,提交台州市电梯行业协会理事会做出扣除保证金的决定。保证金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拒不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协会的监督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除 1000 元。

(二)电梯维保单价低于行业指导价(4200//年)的,每发现一台扣除 2000 元,扣除处理后,该单位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承保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到合同期满。如果低于指导价,抢其他品牌电梯的每发现一台扣除  3000元。

(三)年度内有重大维保质量投诉或应急救援不到位情况的,每次扣除 500元。

(四)为无证或超范围维保企业或个人提供挂靠经营的,每发现一次扣除 4000 元。

(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虚假维保合同的,一经查实应扣除其合同总额的20%

(六)雇用其他单位从业人员作为兼职人员的,一经查实,扣除保证金5000元。

(七)在经营活动中,故意诋毁他人,采取虚假举报的措施对其他单位造成损害的,一经查实,扣除保证金5000元。

(八)被扣除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自扣除保证金2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齐,超过规定时间经催款不交的,给予全行业通报批评,其剩余保证金予以冻结。

(九)扣除的保证金和所得利息收入,除对受害单位做出补偿外,可用于违约举报奖励、会员单位评优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保证金的处罚程序

企业违反《台州市电梯安装维保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经行业自律监督执行小组调查核实后,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经协会理事会和行业自律监督执行小组三人以上在处罚通知单签字,由财务人员从专户中扣除其相应数目的保证金。

第五条  该办法如需补充和完善,经协会理事会及行业自律监督执行小组商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